香洲區(qū)拱北街道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匯編
2025年4月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 時限 | 公開 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 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或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guī)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 |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guī)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4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中標結果 | 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項目負責人、中標內容。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6 | 合同訂立信息 | 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建設單位、承包人、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合同發(fā)生的變更、解除合同通知書、違約行為的處理結果。 | 鼓勵及時公開 | 合同當事人 | √ | √ | √ | ||||||
8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9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0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停或終止原因、聯(lián)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 | 及時公開 |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 √ | √ | √ | |||||
11 |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2 | 政府采購信息 | 招標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公告期限;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3 | 資格預審公告 |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采購人的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公告期限;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4 | 政府采購信息 |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獲取談判、磋商、詢價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文件售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5 | 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 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以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對于部門預算批復前進行采購的項目,以預算“二上數”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對于部門預算已列明具體采購項目的,按照部門預算中具體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公開;部門預算未列明采購項目的,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對部門預算進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體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開。對于部門預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購項目,應當公開采購項目的采購年限、概算總金額和當年安排數。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公開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 | √ | √ | |||||
16 | 政府采購信息 | 采購文件 | 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前采購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復公告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7 |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8 | 政府采購信息 | 單一來源公示 | 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lián)系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19 | 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具體成交記錄 |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的名稱、成交金額以及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的具體成交記錄,也應當予以公開。 | 《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及時公開 | 集中采購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0 | 政府采購信息 | 中標、成交結果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還應當公告入圍價格、價格調整規(guī)則和優(yōu)惠條件。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1 | 采購合同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供應商名稱;合同內容。 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合同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yè)秘密。合同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除征得權利人同意外,不得對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xié)議。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2 | 政府采購信息 | 終止公告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采購編號,采購方式;采購項目終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和電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及時公開 |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3 | 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 | 采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 | 及時公開 | 采購人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4 | 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果 |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履約供應商名稱;驗收單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 采購人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5 | 政府采購信息 | 投訴、監(jiān)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 | 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jiān)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執(zhí)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財政部門 | ■省、市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廣東省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 √ | √ | √ | |||
26 | 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公告 | 集中采購機構名稱、考核內容、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存在問題、考核單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 | 財政部門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綜合業(yè)務 | 政策 法規(guī) 文件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各地配套政策法規(guī)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監(jiān)督 檢查 | 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 社會救助投訴舉報電話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法規(guī) 文件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規(guī)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4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審核 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6 | 審批 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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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 | 政策 法規(guī) 文件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民政部關于印發(f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規(guī)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8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供養(yǎng)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9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 | 審核 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終止供養(yǎng)名單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街道辦事處 | ■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10 | 審批 信息 | 特困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1 | 臨時救助 | 政策 法規(guī) 文件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各地配套政策法規(guī)文件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12 | 臨時救助 | 辦事 指南 | 辦理事項、辦理條件、救助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3 | 審核 審批 信息 |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事由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養(yǎng)老服務通用政策 | 國家和地方層面養(yǎng)老服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 | 文件名稱、文號、發(fā)文部門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養(yǎng)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 扶持政策措施名稱、扶持對象、實施部門、扶持政策措施內容和標準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5 | 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 | 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名稱(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補貼依據、補貼對象、補貼申請條件、補貼內容和標準 補貼方式,補貼申請材料清單及樣式,辦理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時間、地點、咨詢電話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扶持補貼政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6 | 養(yǎng)老服務業(yè)務辦理 | 老年人補貼 | 老年人補貼名稱(高齡津貼、養(yǎng)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等);各項老年人補貼依據;各項老年人補貼對象;各項老年人補貼內容和標準;各項老年人補貼方式;補貼申請材料清單及格式;辦理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時間、地點、咨詢電話 | 《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制定或獲取補貼政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8 | 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信息 | 本行政區(qū)域各項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申請數量;本行政區(qū)域各項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申請審核通過數量;本行政區(qū)域各項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申請審核通過名單及補貼金額;本行政區(qū)域各項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發(fā)放總金額 | 養(yǎng)老服務扶持補貼政策、《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每20個工作日更新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9 | 養(yǎng)老服務行業(yè)管理信息 | 老年人補貼申領和發(fā)放信息 | 本行政區(qū)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數量、本行政區(qū)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審核通過數量、本行政區(qū)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申領審核通過名單、本行政區(qū)域各項老年人補貼發(fā)放總金額 | 《財政部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于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 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各地相關政策法規(guī)文件、《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 | 每20個工作日更新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11 | 養(yǎng)老服務行業(yè)管理信息 | 民政部門負責的養(yǎng)老機構行政處罰信息 | 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行政處罰結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監(jiān)督方式及電話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各地相關法規(guī)、信息公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法治宣傳教育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法律法規(guī)資訊;普法動態(tài)資訊;普法講師團信息等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八個五年規(guī)劃(2021-2025年)>》、《省委宣傳部、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八個五年規(guī)劃 (2021一2025 年)》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香洲區(qū)司法局、拱北司法所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入戶/現場 注:有關公開信息可推送或歸集至本省級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2 | 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 轄區(qū)內法治文化陣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產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香洲區(qū)司法局、拱北司法所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注:有關公開信息可推送或歸集至本省級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3 | 法律咨詢 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香洲區(qū)司法局、拱北司法所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 注:有關公開信息可推送或歸集至本省級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
4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信息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相關規(guī)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具體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號碼;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各省級法律服務網網址;三大平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及服務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香洲區(qū)司法局、拱北司法所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便民服務站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其他法律服務網 注:有關公開信息可推送或歸集至本省級法律服務網。 | √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 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①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②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③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 | 區(qū)財政局批復后20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①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③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④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⑤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 |||||||||||||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 | |||||||||||||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 | |||||||||||||
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2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 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①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②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③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 | 區(qū)財政局批復后20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①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③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④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⑤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 |||||||||||||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 | |||||||||||||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 | |||||||||||||
3 | 財政預決算 | 部門 決算 | 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yè)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 | 區(qū)財政局批復后20日內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對就業(yè)困難人員(含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施就業(yè)援助 | 就業(yè)困難人員認定 | 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關于轉發(fā)<廣東省就業(yè)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珠海市財政局 關于重新印發(fā)<珠海市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的通知》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街道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
2 | 個人靈活就業(yè)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 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告知方式、咨詢電話 | 公開事項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公共 服務 | 公共文化機構免費開放信息 | 1.機構名稱; 2.開放時間; 3.機構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開放信息。 |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化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社區(qū)(街道)文化中心免費開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2 | 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信息 | 1.機構名稱; 2.開放時間; 3.機構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開放信息。 | 《殘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3 | 公共 服務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 | 1.機構名稱; 2.開放時間; 3.機構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4 | 下基層輔導、演出、展覽和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 1.活動時間; 2.活動單位; 3.活動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文化館服務標準》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5 | 舉辦各類展覽、講座信息 | 1.活動時間; 2.活動單位; 3.活動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xiāng)鎮(zhèn)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6 | 輔導和培訓基層文化骨干 | 1.培訓時間; 2.培訓單位; 3.培訓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鄉(xiāng)鎮(zhèn)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
7 |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活動 | 1.活動時間; 2.組織單位; 3.活動地址; 4.聯(lián)系電話; 5.臨時停止活動信息。 |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 √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行政備案類事項 | 生育登記服務 |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辦事指南,包括:適用范圍、辦理依據、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結果送達、咨詢方式、監(jiān)督投訴渠道、辦理地址和時間、辦理進程、結果查詢 |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2 | 行政給付類事項 |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申請材料 3.受理范圍及條件 4.辦理流程 5.咨詢投訴渠道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1 號 2015年 12 月 27 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3 | 行政給付類事項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申請材料 3.受理范圍及條件 4.辦理流程 5.咨詢投訴渠道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1 號 2015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印發(fā)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fā)〔2007〕78 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4 | 行政獎勵類事項 | “兩非”案件舉報 獎勵 | 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1 號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5 | 公共衛(wèi)生服務事項 | 基本避孕服務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服務對象 3.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和內容 4.服務要求 5.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做好2017年國家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國衛(wèi)基層發(fā)〔2017〕46號)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做好2018年國家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國衛(wèi)基層發(fā)〔2018〕18號)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新劃入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相關工作規(guī)范》(2019版)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6 | 公共衛(wèi)生服務事項 | 健康教育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服務對象 3.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和內容 4.服務要求 5.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規(guī)范(第三版)》(國衛(wèi)基層發(fā)〔2017〕13 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7 | 公共衛(wèi)生服務事項 |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服務對象 3.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和內容 4.服務要求 5.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規(guī)范(第三版)》(國衛(wèi)基層發(fā)〔2017〕13 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8 | 公共衛(wèi)生服務事項 | 健康素養(yǎng)促進行動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服務對象 3.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和內容 4.服務要求 5.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印發(fā)《2023年珠海市居民健康素養(yǎng)和煙草流行監(jiān)測工作方案》的通知、《廣東省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25年廣東省居民健康素養(yǎng)監(jiān)測工作方案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
10 | 公共衛(wèi)生服務事項 | 病媒生物防制 | 1.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 2.服務對象 3.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和內容 4.服務要求 5.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 | 【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wèi)生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4〕66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大廳,社區(qū)黨群服務中心 | √ | √ | √ |
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xiāng)、村級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貧領域的行政法規(guī)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貧領域的規(guī)章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2 | 規(guī)范性文件 | ·各級政府及部門涉及扶貧領域的規(guī)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貧領域其他政策文件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4 | 扶貧對象 | 貧困人口識別 | ·識別標準(國定標準、省定標準) ·識別程序(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逐級審核) ·識別結果(貧困戶名單、數量) | 《國務院扶貧辦扶貧開發(fā)建檔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貧困人口所在社區(qū)居委會 |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5 | 貧困人口退出 | ·退出計劃 ·退出標準(人均純收入穩(wěn)定超過國定標準、實現“兩不愁、三保障”) ·退出程序(民主評議、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核實、貧困戶認可、公示公告、退出銷號) ·退出結果(脫貧名單)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貧困退出人口所在社區(qū)居委會 |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6 | 扶貧資金 |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 | ·資金名稱 ·分配結果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資金分配結果下達15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7 | 扶貧資金 | 年度計劃 | ·年度縣級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或貧困縣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方案(含調整方案) ·計劃安排情況(資金計劃批復文件) ·計劃完成情況(項目建設完成、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減貧機制實現情況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8 | 精準扶貧貸款 | ·扶貧小額信貸的貸款對象、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等情況 ·享受扶貧貼息貸款的企業(yè)、專業(yè)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名稱、貸款額度、期限、貼息規(guī)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情況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當年情況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9 | 扶貧項目 | 項目庫建設 | ·申報內容(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實施地點、資金規(guī)模和籌資方式、受益對象、績效目標、群眾參與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申報流程(村申報、鄉(xiāng)審核、縣審定) ·申報結果(項目庫規(guī)模、項目名單)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0 | 年度計劃 | 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任務、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規(guī)模、實施期限、實施單位、責任人、績效目標、帶貧減貧機制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1 | 扶貧項目 | 項目實施 | ·扶貧項目實施前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 ·扶貧項目實施后情況(包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結果、檢查驗收結果、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 ||
12 | 監(jiān)督管理 | 監(jiān)督舉報 | 監(jiān)督電話(12317)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 | 信息形成(變更)20個工作日內 | 區(qū)扶貧辦、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 | ■區(qū)政府門戶網站 ■區(qū)、街道政務服務中心 ■社區(qū)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